大赦與特赦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與大赦的區別:(一)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二)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三)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四)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