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弱者的犯罪

認知學派的理論是關於人類認知過程及其對社會行為關係的理論,代表性的有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Jean Piaget)的發生認識論與美國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Kohlberg)的道德認知論。

皮亞傑的突出貢獻在於對兒童思維發展及道德判斷的研究,建立了著名的發生認識論:他主張智慧的本質就是適應,適應是在圖式、同化、順應基礎上的機體與環境之間平衡;智慧是主體建構發展的(結構論);智慧的發展分為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感知運動、前運算、具體運算與抽象運算四個階段。對於個體道德判斷的發展,皮亞傑通過間接故事法研究後提出,與個體的認知發展相平行,兒童的道德發展進程可以在他們的認知發展中找到根據;個體道德判斷的發展遵循著從他律向自律的路線:前道德階段(5歲以前)、他律道德階段(6—9歲的道德實在論階段)、自律道德階段(9-11歲開始進入道德主觀主義階段)。
科爾伯格在皮亞傑認知理論(尤其是道德判斷研究)的基礎上,以「道德兩難故事」方法研究個體道德認知發展的規律。1969年在其著作《道德思想與行動發展的階段》中提出了三級水平六階段的道德認知發展模式。

科爾伯格的研究方法是「道德兩難故事法」,其中最經典的一個故事是「漢斯偷葯」。故事的主要情節是這樣的:歐洲有個婦人得了癌症,生命垂危。醫生認為只有本城一個藥劑師發明的葯才能治好她。病婦的丈夫漢斯找到藥劑師,卻被索價2000元,這個價格足足高出了成本價的十倍。漢斯只能到處借錢,可最後只湊夠1000元。漢斯不得已,只好懇求藥劑師,便宜一點賣給他或者允許他賒賬,以便能快點救活妻子。但藥劑師一口回絕他,說:「不成!我研製此葯就是為了賺錢。」漢斯因此走投無路,於是乎他想到了一個辦法,在月黑風高的晚上,撬開藥劑師的門,為妻子偷來了葯。故事講完以後,研究者會向被試提出問題:這個丈夫應該這樣做嗎?科爾伯格帶著問題,採用縱向法,對72名10-26歲男孩(或男人)的道德判斷進行長達10年的跟蹤測量,並將所得結果在其他國家進行驗證。最終,科爾伯格於1969年提出三水平六階段道德發展理論,如下:

1、前習俗水平(0-9歲)

這一水平的人的道德判斷著眼於人物行為的具體結果和自身的利害關係,包括兩個階段:

(1)服從與懲罰的道德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以懲罰與服從為導向,由於害怕懲罰而盲目服從成人或權威。道德判斷的根據為是否受到懲罰,認為凡是免受懲罰的行為都是好的,遭到批評、指責的行為都是壞的,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所以這個階段的人會回答不該去偷葯,因為偷葯會受到懲罰,是不好的。

(2)相對功利道德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對行為的好壞的評價首先是看能否滿足自己的需要,有時也包括是否符合別人的需要,稍稍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把這種關係看成類似買賣的關係,認為有利益的就是好的。所以他們在回答之前會想知道漢斯的妻子對他好不好。如果好,他們就覺得漢斯應該偷葯,因為把妻子救活符合他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好,他們就覺得漢斯不應該偷葯,因為不符合他的利益。

2、習俗水平(9-16歲)

這一水平的人的特點是:能了解、認識社會行為規範,意識到人的行為要符合社會輿論的希望和規範的要求,並遵守、執行這些規範。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1)尋求認可(或好孩子)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人以人際關係的和諧為導向,對道德行為的評價標準是看是否被人喜歡,是否對別人有幫助,是否會受到讚揚。為了贏得別人的贊同、當個好孩子,就應當遵守規則。所以這個年齡段的人會想知道其他人是怎麼看的。如果大多數人都支持漢斯偷葯,那麼他們就覺得應該偷葯,因為偷葯符合大家的意見;如果大部分人都反對漢斯偷葯,那麼他們也會覺得不應該偷葯,因為偷葯不符合大家的意見。

(2)維護權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人以服從權威為導向,服從社會規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權威,以法制觀念判斷是非,知法守法。所以處在這個階段的人會回答不該偷葯,因為偷葯觸犯了法律,是不好的。

3、後習俗水平(16歲之後)

該水平的特點是:道德判斷超出世俗的法律與權威的標準,而以普遍的道德原則和良心為行為的基本依據。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1)社會契約定向階段

這一階段的人認識到法律、社會道德準則僅僅是一種社會契約,是大家商定的、可以改變的,一般他們不違反法律和道德準則,但不會用單一的規則去評價人的行為,會表現出一定的靈活性。所以他們會覺得既然漢斯偷葯救人會觸犯法律,那麼說明現在的法律考慮得還不夠多,應該進一步修改。

(2)普遍原則的道德定向階段

此階段的個體判斷是非不受外界的法律和規則的限制,而是以不成文的、帶有普遍意義的道德原則,如正義、公平、平等、個人的尊嚴、良知、生命的價值、自由等為依據。在這個階段的人會認為人類普遍的道義高於一切,沒有什麼是比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的,所以他們會認為漢斯無論如何也該去偷葯。

科爾伯格認為,人類道德發展的順序是固定的,發展階段既不能前後倒置,也不能倒退,但並不是所有的人在同樣的年齡都能達到同樣的發展階段,每個人能達到的最高水平也存在差異。許多人永遠無法達到道德判斷的最高水平,有些成人的道德認知也仍然處於前習俗水平。科爾伯格進一步研究了行為人的道德發展水平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內在關係。

認知學派的犯罪心理學理論以犯罪人與非犯罪人的智力差異比較為開端開啟了犯罪的認知研究,如早期的犯罪人「低能論」,進而探索以智慧發展為基礎的道德水平(道德認知、道德情感與道德行為)發展對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影響。道德發展滯後理論是當代犯罪認知學派的代表性理論。

科爾伯格及其他一些研究者在皮亞傑道德判斷研究的基礎上,開展了行為人道德認知水平與犯罪行為之間關係的研究,而形成了道德發展滯後說。即道德發展與違法犯罪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道德認知與道德情感發展的相對落後與低水平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成為犯罪行為發生的(隱蔽的)內在動力。

行為人的道德認知發展處於較低水平與其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相關

1969年,科爾伯格通過讓法官判斷犯罪人對其犯罪行為的道德評價,發現所有犯罪人的道德發展都處於道德認知發展理論中的第一級與第二級水平。1973年,他在題為「青少年犯罪人中的道德判斷」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在對比社會背景相同的犯罪和非犯罪人後,發現大部分少年犯罪人道德發展處於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而大部分(75%)非少年犯罪人則處於第三階段、第四階段。

心理學學者阿巴里諾(J.Arbuthnot)等人在對比研究19項使用科爾伯格研究方法對犯罪人與非犯罪人道德認知發展的研究之後指出,少年犯罪人的道德發展存在延緩的現象,他們的道德成熟度低於守法的少年:在年齡、性別、智商和社會經濟地位相同的情況下,少年犯罪人的道德談話成熟度得分明顯低於守法少年的得分。

道德水平與犯罪行為的關係與犯罪類型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

桑頓(D.Thornton)等在研究中發現,與輕率性的犯罪(如不涉及物質利益的傷害)相比,進行深思熟慮的犯罪(搶劫、夜間偷盜)的累犯的道德推理更可能處於前習俗水平。也即深思熟慮的犯罪與較低道德認知水平有關,而輕率性犯罪則與道德認知發展水平的關係不大。我國有學者使用科爾伯格的研究方法,對88名服刑犯人進行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結論:罪犯的道德認知近乎全部(98.8%)處於第一級和第二級水平;罪犯道德認知水平與犯罪類型有關:暴力犯罪、盜竊犯罪與較低的道德認知水平有關(他們處於道德發展第一階段的比例達到43.2%)。

當然,也有研究認為,道德思維與道德行為之間並不是一種簡單的關係,也不是一種直接的關係。詹寧斯(W.S.Jenning)等人指出,由於道德認知水平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過於複雜,以至於現有研究不能證明原因性主張的正當性,這種關係充其量提供了一種必要的但不充分的條件。少年犯罪並不是不道德行為的同義詞;道德發展階段與身份犯罪(即因為少年的特定身份而被法律規定為犯罪,如美國多數州規定18歲以下飲酒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道德推理與道德推理削弱時發生的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仍然不清楚。

——本文摘自《犯罪心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