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弱者的犯罪

认知学派的理论是关于人类认知过程及其对社会行为关系的理论,代表性的有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的发生认识论与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的道德认知论。

皮亚杰的突出贡献在于对儿童思维发展及道德判断的研究,建立了著名的发生认识论:他主张智慧的本质就是适应,适应是在图式、同化、顺应基础上的机体与环境之间平衡;智慧是主体建构发展的(结构论);智慧的发展分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感知运动、前运算、具体运算与抽象运算四个阶段。对于个体道德判断的发展,皮亚杰通过间接故事法研究后提出,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平行,儿童的道德发展进程可以在他们的认知发展中找到根据;个体道德判断的发展遵循着从他律向自律的路线:前道德阶段(5岁以前)、他律道德阶段(6—9岁的道德实在论阶段)、自律道德阶段(9-11岁开始进入道德主观主义阶段)。
科尔伯格在皮亚杰认知理论(尤其是道德判断研究)的基础上,以“道德两难故事”方法研究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规律。1969年在其著作《道德思想与行动发展的阶段》中提出了三级水平六阶段的道德认知发展模式。

科尔伯格的研究方法是“道德两难故事法”,其中最经典的一个故事是“汉斯偷药”。故事的主要情节是这样的:欧洲有个妇人得了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本城一个药剂师发明的药才能治好她。病妇的丈夫汉斯找到药剂师,却被索价2000元,这个价格足足高出了成本价的十倍。汉斯只能到处借钱,可最后只凑够1000元。汉斯不得已,只好恳求药剂师,便宜一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账,以便能快点救活妻子。但药剂师一口回绝他,说:“不成!我研制此药就是为了赚钱。”汉斯因此走投无路,于是乎他想到了一个办法,在月黑风高的晚上,撬开药剂师的门,为妻子偷来了药。故事讲完以后,研究者会向被试提出问题:这个丈夫应该这样做吗?科尔伯格带着问题,采用纵向法,对72名10-26岁男孩(或男人)的道德判断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测量,并将所得结果在其他国家进行验证。最终,科尔伯格于1969年提出三水平六阶段道德发展理论,如下:

1、前习俗水平(0-9岁)

这一水平的人的道德判断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和自身的利害关系,包括两个阶段:

(1)服从与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的人以惩罚与服从为导向,由于害怕惩罚而盲目服从成人或权威。道德判断的根据为是否受到惩罚,认为凡是免受惩罚的行为都是好的,遭到批评、指责的行为都是坏的,缺乏是非善恶的观念。所以这个阶段的人会回答不该去偷药,因为偷药会受到惩罚,是不好的。

(2)相对功利道德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的人对行为的好坏的评价首先是看能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有时也包括是否符合别人的需要,稍稍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把这种关系看成类似买卖的关系,认为有利益的就是好的。所以他们在回答之前会想知道汉斯的妻子对他好不好。如果好,他们就觉得汉斯应该偷药,因为把妻子救活符合他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好,他们就觉得汉斯不应该偷药,因为不符合他的利益。

2、习俗水平(9-16岁)

这一水平的人的特点是:能了解、认识社会行为规范,意识到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舆论的希望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守、执行这些规范。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寻求认可(或好孩子)定向阶段

此阶段的人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导向,对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是看是否被人喜欢,是否对别人有帮助,是否会受到赞扬。为了赢得别人的赞同、当个好孩子,就应当遵守规则。所以这个年龄段的人会想知道其他人是怎么看的。如果大多数人都支持汉斯偷药,那么他们就觉得应该偷药,因为偷药符合大家的意见;如果大部分人都反对汉斯偷药,那么他们也会觉得不应该偷药,因为偷药不符合大家的意见。

(2)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

此阶段的人以服从权威为导向,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制观念判断是非,知法守法。所以处在这个阶段的人会回答不该偷药,因为偷药触犯了法律,是不好的。

3、后习俗水平(16岁之后)

该水平的特点是:道德判断超出世俗的法律与权威的标准,而以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良心为行为的基本依据。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社会契约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的人认识到法律、社会道德准则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大家商定的、可以改变的,一般他们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但不会用单一的规则去评价人的行为,会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所以他们会觉得既然汉斯偷药救人会触犯法律,那么说明现在的法律考虑得还不够多,应该进一步修改。

(2)普遍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

此阶段的个体判断是非不受外界的法律和规则的限制,而是以不成文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如正义、公平、平等、个人的尊严、良知、生命的价值、自由等为依据。在这个阶段的人会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没有什么是比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的,所以他们会认为汉斯无论如何也该去偷药。

科尔伯格认为,人类道德发展的顺序是固定的,发展阶段既不能前后倒置,也不能倒退,但并不是所有的人在同样的年龄都能达到同样的发展阶段,每个人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也存在差异。许多人永远无法达到道德判断的最高水平,有些成人的道德认知也仍然处于前习俗水平。科尔伯格进一步研究了行为人的道德发展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

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以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智力差异比较为开端开启了犯罪的认知研究,如早期的犯罪人“低能论”,进而探索以智慧发展为基础的道德水平(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发展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道德发展滞后理论是当代犯罪认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

科尔伯格及其他一些研究者在皮亚杰道德判断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行为人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而形成了道德发展滞后说。即道德发展与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发展的相对落后与低水平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隐蔽的)内在动力。

行为人的道德认知发展处于较低水平与其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相关

1969年,科尔伯格通过让法官判断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道德评价,发现所有犯罪人的道德发展都处于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的第一级与第二级水平。1973年,他在题为“青少年犯罪人中的道德判断”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对比社会背景相同的犯罪和非犯罪人后,发现大部分少年犯罪人道德发展处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而大部分(75%)非少年犯罪人则处于第三阶段、第四阶段。

心理学学者阿巴里诺(J.Arbuthnot)等人在对比研究19项使用科尔伯格研究方法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道德认知发展的研究之后指出,少年犯罪人的道德发展存在延缓的现象,他们的道德成熟度低于守法的少年:在年龄、性别、智商和社会经济地位相同的情况下,少年犯罪人的道德谈话成熟度得分明显低于守法少年的得分。

道德水平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

桑顿(D.Thornton)等在研究中发现,与轻率性的犯罪(如不涉及物质利益的伤害)相比,进行深思熟虑的犯罪(抢劫、夜间偷盗)的累犯的道德推理更可能处于前习俗水平。也即深思熟虑的犯罪与较低道德认知水平有关,而轻率性犯罪则与道德认知发展水平的关系不大。我国有学者使用科尔伯格的研究方法,对88名服刑犯人进行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罪犯的道德认知近乎全部(98.8%)处于第一级和第二级水平;罪犯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类型有关:暴力犯罪、盗窃犯罪与较低的道德认知水平有关(他们处于道德发展第一阶段的比例达到43.2%)。

当然,也有研究认为,道德思维与道德行为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一种直接的关系。詹宁斯(W.S.Jenning)等人指出,由于道德认知水平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过于复杂,以至于现有研究不能证明原因性主张的正当性,这种关系充其量提供了一种必要的但不充分的条件。少年犯罪并不是不道德行为的同义词;道德发展阶段与身份犯罪(即因为少年的特定身份而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如美国多数州规定18岁以下饮酒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道德推理与道德推理削弱时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清楚。

——本文摘自《犯罪心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