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佛魔平等

有些佛教徒可能剛看到這個題目就開始有異議了。魔是佛的對立面,佛與魔怎麼能平等呢?其實,佛與魔也是一不是二。

妙善在未開悟之前也和許多修佛人一樣,認為自己是在修佛,凡是外界干擾障礙我的都是魔。甚至家庭親屬不支持自己修行的,也認為是魔,是外界的魔來幫自己磨性,開悟之後才知道是自己錯了。

首先,我們分析一下魔是從哪來的,魔由心生,魔與佛一樣,都是宇宙本性里的自然顯現。魔與佛也是同一事物的兩面。我們每一個人既是佛又是魔,當你的心清靜無為時,符合了佛性,此時你即是佛。當你的心煩惱、執著、偏執一方、瞋恨發怒時,此時你又是魔。因此,佛與魔都是你本性的顯現,完全取決於你的心。既然魔與佛都來自你的心,是一體所生,當然是平等無分別的。如果從真我本性的角度來講,佛魔都是心裡生出的一種相,「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既然都是虛妄假相,又有何分別呢?從這個角度上講,佛魔也是平等的。

繼而分析佛與魔的作用,當然他們也是相互襯托、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作用。

修行人常講「小魔成小佛,大魔成大佛,無魔不成佛」。可見要想修成佛,必須魔來磨。每個修行人都可以回憶一下,如果沒有病魔、災魔、煩惱魔、生死魔來磨你,你能被迫走上修行之路嗎?在你修行路上,哪一分清靜的產生,哪一分定力的成就,不是魔來助你的?相反,在你修行路上,心魔逐漸被降伏,在減少,又何嘗不是佛對魔的度化。魔與佛都是你的心在相互轉化,當你中道行的時候,即顯現為佛,偏左偏右的時候即顯現為魔。當一個人修行到較高層次的時候,心如果稍偏一點,則會產生更大的魔力。因此,古大德所謂的「德高才能功高」,是非常有道理的。當你功高而又德不穩定的時候,心稍偏一點,造業極大,又抵消了你所修的功德,這正是修行中所謂的「火燒功德林」。所以說:「德高才能功高”。

《西遊記》雖是描述唐僧師徒西天取經的故事,實際上是在描述一個修行者的修行過程。修行路上九九八十一難,難難都有魔來擋道。你仔細想想,那些魔都是從哪來的?都來自於佛的身邊,寓意著佛與魔同出一處,本心所現。後時又寓意著「無魔不成佛」的深奧之理。如能悟透此理,修行路上再遇魔時,就不會埋怨外境,明知魔由自心而生,心若平靜魔自滅,心若執著魔自生,一切都是自心的變現。

另一方面,當外界有干擾時,心裡很明白這是幫自己修定的助緣到了,不動心,不動念。如能把握好助緣之機,則未辜負魔的作用。此時,魔轉為佛,在你眼裡,他是佛菩薩來度化你,而不是魔來干擾你,還會發自內心地感謝他。修行路上,正是這一次次地由魔轉佛的過程,才使你靠近了佛的本性。當你眼裡看到人人都是佛,物物都是佛的時候,此時你就是佛。此時你心中無魔,魔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當你眼裡看到人人、處處都是魔的時候,此時,你自己就是魔。當你心裡達到無佛無魔、無分別的境界時,才能真正證到平等心。因為分別和平等本來就是互為存在的一對陰陽,是不是二。怎樣才算達到平等心呢?當你再看到所謂的「好壞、是非、善惡、對錯、丑美”等一切事物時,自心如同鏡子,只反映事物的本象,而不再分別好壞、是非、善惡等。在你眼裡,所看到的一切事物都是正常的、自然的、無分別的。不僅要這樣斷掉分別心,而且還要在無分別的基礎上,斷掉取捨和撿擇之念。如無取捨撿擇之念,還有何求?如無所求,還動何念?果能如此,你的心自然就會清凈下來。因此,只有修出平等心,才能真正修出清凈心。才能真正證到清凈法身佛和平等報身佛。

人民、公民、自然人的區別

什麼是人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群眾,意思是指「人民大眾」或「居民的大多數」,即與「人民」一詞同義。同義詞為民眾、大眾、大夥、大家、公共、團體、集體、全體。

人民是相對「敵人」而言,以其存在和活動失去歷史向前發展的那些社會階級、階層、社會集團以及個人,都屬於人民的範圍。

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人民有不同的內容。當前,在我國,作為階級的剝削階級已經被消滅,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社會力量和愛國者都包括在人民的範圍內。改革開放以後,人民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人民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體。

什麼是公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指出: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 和法律 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十七大報告提到「 加強公民意識教育」,這在中共歷次黨代會的政治報告中是第一次 。政府已經高調宣布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相信中國人由「臣民」向「公民」轉變的速度將加快。

公民是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權利的人,這是公民定義。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資格。一方面,根據政治權利的平等原則,每個國民都應該享有政治權利,都應該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權利;另一方面,根據人作為政治動物之本性,每個國民都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能力:實在的或是潛在的。因此,每個國民便都應該具有公民資格,都應該成為公民,都應該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對於那些不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而僅僅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潛能的國民,政府負有通過公民教育而使這些國民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責任:保障每個國民的政治潛能得到實現乃是國家的義務和國民的權利。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公民不僅包括人民,還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敵人。它表明國家確認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應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區別:

公民——指具有本國國籍,並依倨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人民——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如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在社會主義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

1、內涵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一切社會成員。在我國,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人,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人民是相對「敵人」而言。推動歷史向前發展的那些社會階級、階層、社會集團以及個人,都屬於人民的範圍。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人民有不同的內容。當前,在我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社會力量和愛國者都包括在人民的範圍內。人民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體。

2、概念歸屬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3、概念範圍不同。

公民比人民範圍大,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

人民不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被剝削政治權利的人和敵對分子不屬於人民。

4、權利義務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並履行全部義務;

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有全部權利,也不能履行某些義務。

5、所指概念不同。

公民一般表示個體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體的概念,可以落實到某個人的身上;

人民所表達的是群體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則無以指向任何一個人。

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人民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什麼是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屬性的人,從出生開始就獲得了民事主體資格。藉助生殖輔助技術出生的人(如「試管嬰兒」),也同樣屬於自然人。同時,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還需要法律的承認。如在古羅馬時代,斯巴達人通過征服拉哥尼亞把原有的居民變成奴隸,這些奴隸雖然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但沒有被法律承認為自然人,在統治階級的眼中,他們的法律屬性是財產而非自然人。近代以來的民法,承認自然人為當然的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自然人>公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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