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佛魔平等

有些佛教徒可能刚看到这个题目就开始有异议了。魔是佛的对立面,佛与魔怎么能平等呢?其实,佛与魔也是一不是二。

妙善在未开悟之前也和许多修佛人一样,认为自己是在修佛,凡是外界干扰障碍我的都是魔。甚至家庭亲属不支持自己修行的,也认为是魔,是外界的魔来帮自己磨性,开悟之后才知道是自己错了。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魔是从哪来的,魔由心生,魔与佛一样,都是宇宙本性里的自然显现。魔与佛也是同一事物的两面。我们每一个人既是佛又是魔,当你的心清静无为时,符合了佛性,此时你即是佛。当你的心烦恼、执着、偏执一方、瞋恨发怒时,此时你又是魔。因此,佛与魔都是你本性的显现,完全取决于你的心。既然魔与佛都来自你的心,是一体所生,当然是平等无分别的。如果从真我本性的角度来讲,佛魔都是心里生出的一种相,“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既然都是虚妄假相,又有何分别呢?从这个角度上讲,佛魔也是平等的。

继而分析佛与魔的作用,当然他们也是相互衬托、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作用。

修行人常讲“小魔成小佛,大魔成大佛,无魔不成佛”。可见要想修成佛,必须魔来磨。每个修行人都可以回忆一下,如果没有病魔、灾魔、烦恼魔、生死魔来磨你,你能被迫走上修行之路吗?在你修行路上,哪一分清静的产生,哪一分定力的成就,不是魔来助你的?相反,在你修行路上,心魔逐渐被降伏,在减少,又何尝不是佛对魔的度化。魔与佛都是你的心在相互转化,当你中道行的时候,即显现为佛,偏左偏右的时候即显现为魔。当一个人修行到较高层次的时候,心如果稍偏一点,则会产生更大的魔力。因此,古大德所谓的“德高才能功高”,是非常有道理的。当你功高而又德不稳定的时候,心稍偏一点,造业极大,又抵消了你所修的功德,这正是修行中所谓的“火烧功德林”。所以说:“德高才能功高”。

《西游记》虽是描述唐僧师徒西天取经的故事,实际上是在描述一个修行者的修行过程。修行路上九九八十一难,难难都有魔来挡道。你仔细想想,那些魔都是从哪来的?都来自于佛的身边,寓意着佛与魔同出一处,本心所现。后时又寓意着“无魔不成佛”的深奥之理。如能悟透此理,修行路上再遇魔时,就不会埋怨外境,明知魔由自心而生,心若平静魔自灭,心若执着魔自生,一切都是自心的变现。

另一方面,当外界有干扰时,心里很明白这是帮自己修定的助缘到了,不动心,不动念。如能把握好助缘之机,则未辜负魔的作用。此时,魔转为佛,在你眼里,他是佛菩萨来度化你,而不是魔来干扰你,还会发自内心地感谢他。修行路上,正是这一次次地由魔转佛的过程,才使你靠近了佛的本性。当你眼里看到人人都是佛,物物都是佛的时候,此时你就是佛。此时你心中无魔,魔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当你眼里看到人人、处处都是魔的时候,此时,你自己就是魔。当你心里达到无佛无魔、无分别的境界时,才能真正证到平等心。因为分别和平等本来就是互为存在的一对阴阳,是不是二。怎样才算达到平等心呢?当你再看到所谓的“好坏、是非、善恶、对错、丑美”等一切事物时,自心如同镜子,只反映事物的本象,而不再分别好坏、是非、善恶等。在你眼里,所看到的一切事物都是正常的、自然的、无分别的。不仅要这样断掉分别心,而且还要在无分别的基础上,断掉取舍和捡择之念。如无取舍捡择之念,还有何求?如无所求,还动何念?果能如此,你的心自然就会清净下来。因此,只有修出平等心,才能真正修出清净心。才能真正证到清净法身佛和平等报身佛。

人民、公民、自然人的区别

什么是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群众,意思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同义词为民众、大众、大夥、大家、公共、团体、集体、全体。

人民是相对“敌人”而言,以其存在和活动失去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以及个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当前,在我国,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社会力量和爱国者都包括在人民的范围内。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人民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

什么是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指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 和法律 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十七大报告提到“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在中共历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是第一次 。政府已经高调宣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相信中国人由“臣民”向“公民”转变的速度将加快。

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是潜在的。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它表明国家确认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倨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1、内涵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切社会成员。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人民是相对“敌人”而言。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以及个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当前,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社会力量和爱国者都包括在人民的范围内。人民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

2、概念归属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3、概念范围不同。

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

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4、权利义务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5、所指概念不同。

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

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

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什么是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如在古罗马时代,斯巴达人通过征服拉哥尼亚把原有的居民变成奴隶,这些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没有被法律承认为自然人,在统治阶级的眼中,他们的法律属性是财产而非自然人。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公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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