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以德配天」是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學說,是指君主的權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會失去天命。

在商代達到頂峰的神權法思想,被西周統治者繼承發展,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以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隸主貴族,總結並吸取了夏代、商代滅亡的教訓,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認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獨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屬於誰,就看誰有能使人民歸順的「德」。「上天」只會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統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的神權政治主張,在當時法律上的體現就是「明德慎罰」。

在「 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觀之下,周初統治者具體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主張,要求統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

「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體內容,周初統治者逐漸歸納為內容廣博的「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代表了西周時期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念和基本治國方針。這種主張的提出,不僅解決了商湯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紂的邏輯問題,而且也為西周社會的發展確定了基本的方向。這種法律思想的形成,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在政治上已趨成熟。這一法律觀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

在這種法律觀念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使這一思想深深紮根於中國政治理論中,被後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漢代中期以後,「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禮法結合」為特徵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轉自:以德配天_百度百科 (baidu.com)

作者: 張津東

群而不黨,和而不同,自由理性皆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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