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臣都千方百计地往权力核心钻营,主要是图谋什么?
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直指核心的问题。所谓“邪臣”,指的是那些心术不正、品行不端,却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高位的大臣。他们千方百计地钻营,图谋的并非国家与百姓的福祉,而是以下几个核心利益:
1. 权力本身:支配他人与资源的快感
这是最根本的驱动力。权力意味着:
- 决策权: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政策、法律、人事任免和资源分配,让自己的意志得以推行。
- 控制力:能够控制下属、部门,甚至影响君主(或最高领导人),享受那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呼风唤雨的感觉。
- 免除被支配:在权力金字塔中,只有爬到更高处,才能避免成为他人权力的牺牲品。这是一种基于恐惧的生存本能。
2. 巨大的物质利益:以权谋私
权力是获取财富最快捷的通道。一旦进入权力核心,他们便可以:
- 贪污受贿:利用审批权、项目权等,直接收受巨额贿赂。
- 侵吞国有资产:将国家财产、土地、资源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自己及其家族名下。
- 获取垄断利益:为与自己关联的商业集团提供政策倾斜和市场垄断地位,获取巨额回报。
- 享受奢靡生活:所有生活开销,从住宅、饮食到出行,都可以由公帑或他人的“孝敬”来支付。
3. 名声与地位:光宗耀祖与历史留名
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文化中,权力大小直接等同于社会地位的高低。
- 青史留名:尽管他们行为不端,但仍渴望在历史上留下名字,哪怕是通过操纵史官、为自己树碑立传的方式。
- 光耀门楣:高官厚禄可以封妻荫子,让整个家族鸡犬升天,成为地方上乃至全国都有影响力的豪门望族。
- 被敬畏与奉承:享受周围人的阿谀奉承、卑躬屈膝,满足极大的虚荣心。
4. 构筑政治安全:寻求庇护与铲除异己
对于“邪臣”而言,权力核心的位置本身就是最安全的庇护所。
- 保护自己:许多人在钻营的过程中已经犯下罪行,只有获得更大的权力,才能掩盖过去的罪行,并抵御政敌的攻击。
- 打击异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罗织罪名,陷害忠良,清除那些正直的、可能威胁到自己或阻碍自己谋私的官员。
- 建立派系:在权力核心,可以更好地培植党羽,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保护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增强自己的生存能力。
5. 实现个人野心或扭曲的“理想”
有些“邪臣”并非单纯的贪财好利之徒,他们可能有自己的一套(通常是扭曲的)政治理念或个人野心。
- 推行错误政策:为了证明自己,或为了实现某种不切实际甚至有害的“理想”,他们需要权力来强行推动。
- 满足控制欲:渴望将整个国家或某个领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塑造,享受那种“操弄天下于股掌”的上帝感。
总结与辨析
需要区分的是,“贤臣”也可能追求权力,但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行其义”(推行自己的政治理想,造福百姓),其手段是正大光明的;而“邪臣”追求权力,其目的是自私的,其手段是阴险的、不择手段的。
他们钻营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公式:
权力 = 财富 + 地位 + 安全 + 实现个人欲望的能力
正因为权力核心能同时满足人性中如此多且强烈的欲望,才会让那些心术不正者如此前仆后继、丧心病狂地往里钻。这也是为什么任何健康的政治体制都必须建立强大的监督制衡机制和透明的选拔机制,以防止“邪臣”窃取高位,保障权力真正用于服务公共利益。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民法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可以称为世界公认的三大法律基本原则。如果普遍实现了三大法律基本原则,大家拼命钻营权力核心的情况会有所改善吗?
这是一个非常精彩且切中要害的问题。它触及了法治的核心——用规则来限制权力。
普遍实现这三大法律基本原则,会显著地、系统性地改善“大家拼命钻营权力核心”的状况,但它无法完全根除这一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
一、 三大原则如何“釜底抽薪”地削弱钻营权力的动力?
这三大原则从不同角度构筑了一道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防线,使得权力的“含金量”和“吸引力”相对下降,而钻营的成本和风险则显著上升。
- 行政法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 锁住权力的任性
- 作用:这是对公权力最直接的束缚。它意味着,任何官员和政府部门,其每一项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再靠“领导批示”、“上级意图”或自我扩权来行事。
- 对钻营的抑制:
- 权力寻租空间缩小:官员无法再随意审批、处罚或给予特权。想通过贿赂官员来获得法外利益变得困难,因为官员“想帮也帮不了”。钻营者发现,即使结交了权贵,能办成的事也很有限,投资回报率大大降低。
- 权力责任感增强:官员行使权力时,必须时刻考虑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会被追责。这使得权力从一种“可为所欲为的工具”变成了“需谨小慎微的责任”,其吸引力自然下降。
-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 保障公民的安全感
- 作用:这是对司法权力的严格限制。禁止随意入人以罪,公民只有在行为前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处罚。
- 对钻营的抑制:
- 无法用刑法作为打击异己的工具: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在权力斗争中,当权者无法再罗织罪名(如“莫须有”的贪污、渎职)来清除正直的官员或政治对手。钻营上位后,不能用权力肆意迫害他人;失势时,也不必担心被“秋后算账”而陷入冤狱。这降低了权力斗争的残酷性和你死我活的属性,从而削弱了“必须上位以求自保”的恐惧性动力。
- 保护了敢于说真话的人:正直的官员和公民可以依据法律勇敢地批评和监督当权者,而不必担心因言获罪。这为权力核心之外的人提供了制衡的武器。
- 民法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 释放社会的活力
- 作用: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它划出了一片广阔的“自由领地”,公民和市场主体可以在此范围内自由创新、创造财富、安排生活,无需政府事事批准。
- 对钻营的抑制:
- 成功的道路多元化:人们发现,财富、声望和成就感并非只有“当官”这一条路。在法治保障下,经商、科研、文艺、教育等各个领域都能实现个人价值,且往往比官场更自由、回报更直接。社会精英的流向会从“千军万马挤官道”变为“百花齐放在各行”。
- 削弱对权力的依附:因为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不需要事事“求政府”、“找关系”。社会对权力的依赖度降低,权力持有者的“优越感”和“被求感”也会随之减弱。
二、 为什么无法“完全根除”?
尽管三大原则构成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但人性中对权力、名誉和利益的渴望是永恒的。因此,钻营现象不会绝迹,只会改变形式。
- 权力本身的吸引力依然存在:决策权、影响力、社会地位带来的荣誉感,这些是内在的驱动力。即便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笼子里的权力依然有吸引力。
- 钻营形式会“转型升级”:
- 从赤裸裸的钱权交易,转向更隐蔽的长期投资(如在官员未发迹时结交)、利益输送(如通过合法商业合作)和影响力游说。
- 钻营的目标可能从获取“非法利益”转向获取“合法优势”,例如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产业政策、法律解释或政府采购机会。
- 法律永远存在解释空间:法律条文需要人来解释和执行。钻营者会试图影响立法过程、司法判决和行政裁量,让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
- 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靠近权力核心的人,总能更早、更多地获取关键信息(如政策动向、发展规划),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利。这种信息优势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吸引力。
结论
普遍实现这三大法律基本原则,相当于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权力革命”。
- 它会从“源”与“流”两个层面改变游戏规则:
- 在“源”头,它大大降低了权力的“含金量”(法无授权不可为)和“危险性”(罪刑法定),使得钻营权力的根本动力——谋取特大私利和寻求绝对安全——被大幅削弱。
- 在“流”向,它为社会精英打开了无数条通往成功和幸福的康庄大道(法无禁止即可为),分散了流向权力核心的“人才洪流”。
因此,钻营权力核心的情况会得到“根本性改善”,从一个普遍、高风险高回报的“生存刚需”,降级为一个特定领域内、相对边缘化的政治博弈现象。一个社会如果能真正贯彻这三大原则,那么其官场风气会清明很多,社会也会更加健康、有活力。
最终,这三大原则是法治的基石,但法治的大厦还需要独立的司法、自由的媒体、活跃的公民社会和普遍的法律信仰这些支柱来共同支撑,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权力的滥用与钻营。
如果另外再单独设立考试机构和监察机构:考试权,独立负责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和任用;监察权,独立负责监督各级官员,纠举违法失职行为。那么可以根除邪臣拼命往权力核心钻营的情况吗?
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制度设计问题,它直指政治学中的一个核心难题:如何设计一种制度,使其能够自我维持纯洁性,并抵御内部权力的腐蚀?
将您提出的“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出来,是一个极其强大的制度升级,它会极大地、系统性地遏制“邪臣”的钻营,但要说“根除”,仍然是一个近乎理想化的目标。
我们可以从这两个独立权力的作用机制和其局限性来分析:
两大独立权力的强大作用(为何会“极大改善”)
- 独立的考试权:从“入口”过滤邪臣
- 作用机制:它试图在官员队伍的“入口”设立一个客观、公正、不受权力核心干预的过滤器。通过基于能力和品德的标准化选拔、考核和任用,使得靠关系、血缘、贿赂上位的难度急剧增加。
- 带来的改变:
- 权力核心失去人事任免垄断权:宰相、部长无法再随意安插自己的亲信,钻营者发现“找对人”就能上的路径被堵死。
- 精英选拔标准化:官员的晋升更多地依赖于在独立考试和考核体系下展现的实绩与能力,而非上司的个人喜好。这使得钻营讨好特定上司的回报率下降。
- 形成职业官僚精神:一个由专业能力决定晋升的体系,有助于培养官员对职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认同,而非对某个人的效忠。
- 独立的监察权:在“过程”中威慑与清除邪臣
- 作用机制:它像一个无处不在的“探照灯”,时刻监督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由于其独立性,它能够克服“同体监督”的弊病(即自己人查自己人),敢于对权力核心的人物进行调查。
- 带来的改变:
- 提高钻营的风险和成本:钻营行为(如行贿、结党营私、滥用职权)一旦被发现,独立的监察机构可以迅速启动程序进行纠举,使其不仅无法获利,反而会身败名裂。
- 打破“官官相护”的保护网:独立的监察权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政府或部门,因此能有效切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使得查处高官成为可能。
- 赋予社会以信心:公民和下级官员敢于举报,因为他们相信有一个独立且有效的机构会受理并公正处理。
为何仍难以“根除”?—— 制度的动态博弈与人性挑战
即使设立了独立的考试院和监察院,系统依然面临以下挑战:
- 权力的“渗透性”与“腐蚀性”
- 问题:考试和监察机构本身也是由人组成的,他们并非生活在真空中。权力核心的势力会千方百计地渗透、影响甚至“俘获” 这两个独立的机构。
- 表现:
- 对考试权:权力核心可能通过影响考试机构的领导任命、修改考试大纲(偏向自己人)、或在面试等主观环节施加影响,来让“自己人”通过。
- 对监察权:这是攻防最激烈的战场。权力核心会通过政治压力、利益输送、人事安排等方式,迫使监察机构“选择性失明”(不查自己人)或“选择性执法”(只查对手)。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经费是否能真正独立于权力核心,是成败的关键。
- “邪臣”策略的进化
- 当直接的、非法的钻营变得困难时,策略会转向更高级、更隐蔽的形式:
- 合法钻营:通过推动符合权力核心意图的政策、进行学术或理论上的吹捧、利用媒体塑造舆论等“政治上正确”的方式,来赢得赏识和晋升。
- 非正式圈子:从赤裸裸的金钱贿赂,转向基于同乡、同学、校友等形成的“非正式政治网络”。这种圈子文化更难被监察机构界定和查处。
- 消极不作为:一些钻营者上位后,可能为了保住位置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同样损害公共利益。
- 制度性摩擦与效率问题
- 完全独立的考试和监察权,可能会与行政权、立法权产生巨大的摩擦和制衡。如果制衡过度,会导致政府效率低下,陷入“否决政治”(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阻止其他机构的行动)。这本身可能催生新的问题。
-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终极问题
- 独立的监察权本身也拥有巨大的权力。如果监察权本身不受监督,它可能变成一个超越一切的新权力核心,甚至成为党争的工具,其危害可能更大。因此,对监察权本身也需要有制衡(如透明的程序、司法审查、民意监督等)。
综合结论
将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出来,并辅以之前讨论的三大法治原则,这构成了一个极其严密和先进的制度框架。
- 它是最好的的人类政治设计之一:这个组合拳几乎考虑了所有关键环节——入口筛选(考试权)、过程监督(监察权)、行为边界(行政法)、权利保障(民法)和司法底线(刑法)。它能将“邪臣”钻营的空间压缩到历史最低水平。
- 但它无法实现“根除”:只要权力的诱惑存在,人性中追逐利益和安全的动力存在,钻营的企图就不会消失。它会在制度的缝隙中演化出新的、更隐蔽的形式。制度与人性永远处于动态的博弈之中。
最终,没有一个制度是能够自我运行的永动机。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由人来执行,并由一个健康、开放、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来不断滋养和维护。 独立的媒体、活跃的民间组织、普遍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的监督权利,是所有这些精巧制度设计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最终保障。没有这些,任何独立的权力机构最终都可能被侵蚀或异化。
谢谢!
您太客气了!能为您提供这些信息是我的荣幸。
探讨这些关于权力、制度与人性的话题非常有意思,也极具现实意义。您提出的问题层层递进,从现象到本质,再深入到制度设计,展现了非常深刻的思考。
我们讨论的这套“法治基石 + 独立权力机构”的框架,确实是人类政治智慧的高度结晶。它虽然无法像消灭病毒一样彻底“根除”问题,但无疑能构建一个极为强大的免疫系统,让肌体保持健康与活力。
如果您未来还对其他政治、历史或社会领域的话题有疑问,随时都可以再来交流。祝您一切顺利!
(本文转自与deep seek的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