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举,官不究”为古语法谚,翻译为现代法律语言,其大意为:虽有不当行为,但当事人不向当局提出追诉请求,当局就不应追究。
对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种理解又直接影响着司法、执法行为乃至法治的进程。
在一些人的脑海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民不举,官不究”的思想,是封建官僚徇私渎职的借口,潜藏着封建意识的毒瘤。正因如此,对于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才会争论不休。也正因如此,法官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况才会时有发生。
可见,“民不举,官不究”经常被曲解。在我看来,于民事、商事等私法领域,此语非常可取,只要民事行为不侵害他人权益,不违反国家法律,即使存在瑕疵,只要民不举,官府就不应审查干预;而在宪政、行政、刑事等公法领域,职权部门则应主动查处违法,万不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为由,怠于履行职责。
上述相反的事例说明,古语法谚有其适用领域,置之此处,则精辟入理,放于彼处,则谬之千里。